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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完善纪检监察监督协同机制的实施意见

信息来源:纪委 发布时间:2020-11-04 14:25  阅读次数: 【打印】 【字体:  

各基层纪(工)委、纪检组,区委巡察机构,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区级机关纪工委、各室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,切实提高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针对性、及时性和实效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《江苏省监察委员会监督、调查、处置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等制度规定以及常州市纪委《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监督工作“五单五化”制度的意见》文件精神,制定本实施意见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切实履行监督这一首要职责,进一步强化纪律监督、监察监督、巡察监督、派驻监督等监督的有效衔接和工作联动,着力在日常监督、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、实现突破,进一步巩固深化监督体系,提升监督实效。

二、工作内容

(一)立项

按照上级纪委监委和区委、区政府工作部署,区委巡察工作办公室、党风政风监督室、监督检查室(派出监察员办公室)对监督工作任务进行梳理,结合区有关单位移送的工作事项等,根据监督工作任务涉及的领域和性质、类型,进一步细化和分类,以项目管理的方式对监督工作任务进行专题立项。

(二)交办

1.根据立项情况,立项部门交承办部门具体落实的监督事项,应制作监督项目“交办单”,明确监督事项的责任部门、监督内容、完成时限、工作要求等。

2. 收到交办单的承办部门,要明确专人签收、登记,抓好具体任务的统筹落实、方案制定、督查推动。交办部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,提出向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汇报的议题建议,由承办部门或被监督单位(联系单位)进行汇报。

3.根据工作任务需要,承办部门就相关工作向被监督单位(联系单位)下发“通知单”,明确监督事项、监督内容,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、配合的事项,并采取多种方式对被监督单位(联系单位)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。

4. 立项部门定期对交办事项、督办事项和提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,报送委领导批示,并根据工作落实进度情况,提出向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汇报的议题建议,由承办部门或被监督单位(联系单位)汇报。

(三)反馈

1.承办部门要按照交办单所列要求,按时向交办部门反馈办理情况,并负责向上级纪委监委、区委和区纪委汇报情况。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承办的监督事项,需报监督检查室(派出监察员办公室)审核把关,监督事项完成后及时填写“反馈单”,向交办部门反馈办理结果,工作进展完成情况或上报情况要经分管领导审核签批。

2. 重要监督事项由承办部门召集相关室、组进行会商会审,根据会商结果,结合日常监督情况,承办部门就监督事项的办理情况,对被监督单位(联系单位)或监督事项提出谈话函询、开展专责监督、制发监察建议书等建议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提高思想认识

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,充分认识完善监督协同工作的重要意义,强化职责履行,认真落实信息推送、承办及审核把关等工作要求,确保全区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组织领导更加有力、工作机制运行更加顺畅、部署和落实更加紧凑、工作质效更加明显。

(二)认真组织实施

区委巡察工作办公室、党风政风监督室、监督检查室(派出监察员办公室)等立项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,研究商讨监督工作进展情况,查找工作短板,及时进行完善。监督检查室(派出监察员办公室)、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、驻村纪检监察联络员等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监督事项的研究,合力推进监督工作,不断提升监督工作质效。

(三)强化跟踪问效

围绕相关监督事项,区委巡察工作办公室、党风政风监督室、监督检查室(派出监察员办公室)、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要综合运用跟踪式监督、参与式监督、交叉式监督、检查式监督、治理式监督等方式强化督促推进,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迟缓、推进不力的问题,及时责令整改,突出问题严肃实施问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