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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驻村监察联络员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信息来源:纪委 发布时间:2020-11-04 14:27  阅读次数: 【打印】 【字体:  

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,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:

为扎实推进县级监委向乡镇(街道)综合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,拓宽监察监督有效途径,构建农村基层监察监督体系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了《驻村监察联络员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实施。

中共常州市金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 常州市金坛区监察委员会

2019年5月5日


驻村监察联络员暂行办法

第一条  为完善监察监督网络,推动监察工作向村级延伸,逐步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江苏省纪委监委《县级监委向乡镇(街道)综合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指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区监委在各行政村设一名驻村监察联络员,由各镇(街道)现任的驻村纪检员兼任,区监委统一聘任(不再另发聘书)。

第三条  驻村监察联络员在区监委派出监察员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具体工作职责如下:

1. 对驻在村监察对象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,及时发现问题;

2. 对发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,督促驻在村监察对象依法依纪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;

3. 对收集到的廉情信息,向所在镇(街道)的监察员或者直接向相对应的派出监察员办公室报告,重要情况实时报告。

第四条  驻村监察联络员不在驻在村任职,不受驻在村“两委”的领导,不干预驻在村的正常行政和自治事务;驻在村监察对象必须主动接受驻村监察联络员的监督。

第五条  驻村监察联络员走访党员群众,每月不少于一次,及时了解基层各种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听取群众的呼声要求和意见建议。涉及重要信访举报线索的,应及时向所在镇(街道)的监察员或直接向相对应的派出监察员办公室报告。

第六条  驻村监察联络员每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驻村工作不少于半天,并向镇(街道)监察员报告。镇(街道)监察员适时对驻村监察联络员的驻村工作进行督查。

第七条  驻村监察联络员视情况列席村相关重要会议,有权对研究的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提出询问。

第八条  区监委派出监察员办公室负责对联系镇(街道)的驻村监察联络员进行工作指导,有计划组织业务培训。

第九条  区监委对认真履职、成绩突出的驻村监察联络员予以通报表扬。对履职不到位、工作消极应付的予以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,直至解聘。

第十条 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映问题的驻村监察联络员实施打击报复。对打击报复驻村监察联络员的行为,由区监委会同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 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常州市金坛区监委负责解释。